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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03/1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陳姓商人坐享齊人之福,被妻子控告涉嫌通姦案,高雄地檢署調查卻發現,3人同住屋簷下,陳妻早已知悉,還託丈夫的情婦蔡女幫忙照顧小孩,與通姦構成要素不符,2人不起訴處分。
情婦還幫帶小孩
據了解,陳姓男子在太太坐月子期間,與事業夥伴蔡女發生婚外情後,蔡女甚至搬到高雄市三多二路,與陳姓夫婦同住屋簷下,兩女分別住在3樓和4樓,陳妻上班前,還會將小孩託給蔡女照顧。
後來,陳妻疑因母親看到與蔡女同住哭訴,始翻臉提出通姦告訴,指控丈夫和蔡女96年4月至隔年2月間,涉嫌在三多二路等處通姦。還說,她以為被告2人是做生意夥伴,不知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也未同意對方在一起。
縱容才反悔? 檢不起訴
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發現,陳妻對被告等2人的曖昧關係早已知悉,事後又容忍同居一處,如非有縱容的約定,豈未強制命蔡女搬家之理?因此認為陳妻已寬宥被告2人,依法不得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