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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的汪女原在「MiuMiu」精品專櫃擔任銷售員,獨自扶養8歲兒子,余男愛屋及烏,對汪女的孩子疼愛有加。 去年8月汪女在夜店喝醉,余男接她回家,汪女手機響不停,余男接起後,發現汪女和黃男的曖昧簡訊,氣得向黃男理論。 汪女偷吃被抓包,惱羞成怒,到警局報案,稱自己遭余男性侵、拍裸照。 檢方調查期間,余男證稱與汪女是男女朋友,否認性侵,並陳述汪女劈腿經過,余男獲不起訴處分,汪女被依誣告罪判刑2月確定。 民事部分,余男求償30萬,汪女說,事後她的裸照外傳,壓力很大,且她得扶養兒子,30萬元等於她的半年薪水,負擔不起。 法官審酌余男是設計公司老闆,年收入150萬,判汪女賠3萬元精神慰撫金。 來源:自由時報 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