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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歲曾姓男子向法院聲請指出,他與劉女結婚後育有2名子女,民國77年2人個性不合離婚,子女都由前妻撫養;同年他另與許女結婚, 婚後育有一女,94年間2人離婚,女兒監護權歸他,10幾年前他因工作受傷下半身癱瘓,長期沒有工作,因此向法院聲請3名子女應該每月給付扶養費合計1萬7千多元。 曾男與前妻所生的2名子女向法院辯稱,從他們年幼有記憶開始,曾男酒後常對母親暴力相向,並且有外遇,之後離婚拋下他們母子3人, 跟小三結婚後對他們不聞不問,所以他們認為對曾男並無扶養義務;而曾男第二任婚姻的女兒則向法官說,因失業沒有收入,希望法官免除扶養費用。 法官審理後認為,曾男對前妻有「身體及精神之不法侵害行為」,並對2名子女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定事由,情節堪稱重大, 所以2名子女請求免除對曾男扶養義務於法有據,駁回曾男對2名子女的聲請;而曾男的另一女兒則考量經濟狀況,法官判曾女每月應負擔2千元扶養費用。 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