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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男子19年前與結褵25年的潘姓妻子離婚,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妥手續,但廖男主張當時2人是假離婚,訴請法院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一審判廖敗訴,但高院認定離婚證人是由他人代簽字,判決離婚無效,全案可上訴。 廖男表示,他在1971年3月與潘女結婚,後來因當時住的房子被劃入大安森林公園興建範圍,但潘名下有房子不能配住國宅,他於是和潘女在1996年12月簽字離婚,以符合拆遷配住國宅資格,但當時離婚證人並未親自到場,離婚無效。 潘女則否認與廖假離婚,她強調大安森林公園在1994年就已開放,廖男提議離婚主因不是為了拆遷補助,而是他外遇不斷,才答應簽字離婚;且當年已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符合法定要件。 一審認定2人離婚經戶政登記,有法定效力,判廖男敗訴,但高院傳訊2名離婚證人,發現其中1名男性證人並未親自到場見證,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字也是他人代簽,不符合兩願離婚的證人要件,據此逆轉改判廖與潘仍有婚姻關係。 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