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抓姦0800-686-001

感情挽回0800-248-248

FACEBOOK

粉絲團

加入LINE好友

線上諮詢

服務項目

徵信社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徵信新聞
法律常識
女人心事
媒體報導

服務項目
婚前徵信
外遇抓姦
感情挽回
跨國專案
離婚協助
家暴協助
詐騙行為蒐證
網路犯罪搜證

Line線上客服
合法徵信社
徵信社費用
免費法律諮詢
感情挽回

優良徵信社會員

Valid XHTML 1.0 Transitional

目前位置>首頁>徵信新聞 > (外遇)找離婚證人辦「假離婚」納情人 弄巧成拙
徵信社
‧ (外遇)找離婚證人辦「假離婚」納情人 弄巧成拙

民生報第8版90/07/23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書要有離婚證人,但也有人因為婚外情,想辦理假離婚,讓情婦「扶正」,卻因離婚證人作假,遭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就有兩起「假離婚」判決,承審法官彭南元認為,證人不是簽了名,離婚就可算數,還要得知雙方有離婚的確切意思,否則仍屬無效。

  法官彭南元認為,夫妻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即使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卻未照此進行離婚仍屬無效。而許多假離婚案件,也都因為其中一方並沒有真正想離婚的意思,而被判決無效。

  潘姓婦人指稱,她與先生結婚十三年,夫妻原本感情融洽,但去年二月,先生向她表示,他所經營的廣告公司逃漏稅被國稅局查獲,為免財產遭國稅局強制執行,便建議先辦理假離婚手續,將房子轉到潘婦名下,等查稅告一段落,再辦結婚登記。

  但今年一月,潘婦卻意外發現先生已經第三者吳姓小姐結婚,而且是在辦理離婚登記當天,就與吳女辦結婚登記,兩人並育有一名女兒,吳女及女兒的戶籍也在三天後隨即遷入。

  法官調查發現,潘婦並不想與先生離婚,純粹是因為先生建議規避國稅局查稅的因應之道,而且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離婚證人蓋印,都是潘婦的先生私自偽刻;兩人沒有離婚的真意,且見證人也沒有親眼見聞離婚之事,因此,判決雙方離婚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仍屬存在。此案仍可上訴。

  另名劉姓婦女,因家中債務關係,在民國八十七年與先生李姓男子辦理假離婚,但兩人還是住在一起,直到今年一月,先生將一名大陸女子帶回台灣後,就離家未歸,也沒有拿生活費回家,讓劉婦不得已只能向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

  李姓男子聲稱,是劉婦先交男朋友,而且為了房子的事爭吵不休,況且他每次回家都被太太毆打,還到警察局備案,有一次,劉婦甚至拿著菜刀要追殺他,三個孩子也都親眼目睹,但卻在母親的指示下,不肯為他作證。

  李姓男子說,離婚協議證書上的兩名離婚證人分別是他的姐夫及以前同事,他以電話告知他們夫妻要離婚的事,證人都要他自己處理,因此他才會自己蓋章。

上一篇】 【返回真實案例】 【下一篇

各區免費諮詢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