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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4.23 曾秀英/中縣報導 男人婚前大可許諾「海枯石爛」,但過於具體,一旦無法兌現,就會挨告。台中縣曾姓公務員婚前許諾購屋、換車,因沒實現就被老婆以其吹牛騙婚,一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二審法官對此看法不同,此案仍在上訴中。 蔡姓女子是在九十三年八月嫁給曾姓男子,但隔年二月分居,之後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原因是男方婚前承諾買屋、換車未兌現,還以「不實告示」造成家人誤信他是有錢的「田僑仔」,允婚之後才發現全然不是那麼一回事。 此案告到法院,一審法官認為,曾姓男子出示不實的3百萬元存摺影本,還提出婚後買屋、換進口車、不用上班,由女方管理全部所得等承諾,又謊稱自己是操作股票高手等,讓女方誤以為對方具有相當的經濟條件允婚,判決撤銷婚姻,還要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 不過曾姓男方心有不甘,上訴二審,曾姓男子表示,他的父母都是退休老師,兩人每月有15萬元退休給付,優惠存款本金3百多萬元,每月18%利率,每月可得近5萬元利息,曾姓男子夫妻不必扶養父母,父母還可以支援他們的生活開銷。 曾姓男子的委任律師林瓊嘉說,想嫁家世、背景都好的另一半固然沒有錯,但只要夫妻同心,小富由儉也指日可待,訴請撤銷婚姻,明顯不符社會常情。 對此,二審高院法官表示,曾姓男子與妻子交往1年5個月才結婚,女方家人也拜訪過曾家,辯稱不知道男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說不過去;而曾家確實有房子,曾姓男子是月薪約5萬元的公務人員,以其既有資產、職業收入,足可維持婚姻生活,改判不得撤銷婚姻,不過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