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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徵信新聞 > (外遇)為拿綠卡假離婚薄情郎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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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遇)為拿綠卡假離婚薄情郎敗訴

為拿綠卡假離婚 薄情郎敗訴
張姓男子十六年前與李姓妻子假離婚,以便赴美辦理假結婚藉以取得綠卡,不料弄假成真,張姓男子竟在美國娶妻生子,李女不服,提起確
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判決張某敗訴,判定在台婚姻仍屬有效;本案尚未確定,仍能上訴。
原告李女指出,張某因工作不順,決意到美國發展事業,並向她表示不妨辦理假離婚,等赴美取得合法移民身分後,再設法讓全家移民,不
料張某到美國後,一直未和假結婚對象離婚,還刻意疏遠彼此關係,置她和一雙女兒於不顧。
李女說,七十三年間所辦理的兩願離婚,是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目的只是為了讓張某申請綠卡方便,實在認真不得,且當初在離婚
證書簽名的證明人,皆未「親見」、「親聞」他們夫妻確有離婚真意,因此離婚應屬無效。
被告張某則表示,雙方因個性不合才協議離婚,與赴美發展或換取永久居留權毫無關係,且離婚後,李女到他美國家中拜訪時,就知道他已
再婚並育有二子,可見他無意欺瞞異國婚姻的事實。
張某強調,李女在七十九年九月間,即持離婚協議書向他兄長領取一百八十萬元的補償金,證明她已願意結束彼此的婚姻關係。
承審法官指出,根據張某寄給李女信函中,有「假婚只要維持二年即可離婚」、「那就只有走假離婚、假結婚的路」等字眼,經筆跡鑑定,
確由張某書寫,且離婚證人在法庭上,也表示當初簽名是為讓他們早日在美國團圓,並非真要「幫助離婚」,顯示張某所謂兩願離婚,欠缺「
意思合致」。
至於李女領取補償金部分,法官認為,上述款項僅為撫養雙方女兒的必需費用,和是否同意離婚無關,因此認定離婚無效,判決李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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