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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名躲通緝 前妻爆身分 彭姓女子在民國八十八年結婚三年多時,發現丈夫陳某原來「另有其名」,今年雙方分手,她向法院提出詐欺與偽造文書告訴,板橋地院判 決陳某無罪。但陳某先前因殺人未遂案被通緝才「隱姓埋名」,他雖被判無罪,但因被迫出庭、身分曝光,殺人未遂案另案審理中。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自從八十三年起使用「偏名」,他的親人都出庭做證說,他使用「偏名」已經多年,判決書指出,八十五年間,陳某 與彭女相識,隨即舉辦公開儀式結婚,期間,陳某依然使用「偏名」,小孩出生時也用「偏名」申辦相關註記。彭女指稱,丈夫慫恿她將存摺 交付保管,擅自提領花用,也要她向銀行貸款供他花用,金額達上百萬元。 判決書指出,夫妻雙方,共同負擔家計或由一方負擔,均屬正常,雖然有幾名證人指稱陳某曾利用雙方交往的機會花用對方金錢,然法官認 為現今社會由女方負擔費用,所在多有,難謂有詐欺的事實,故判決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