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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首頁>法律常識>已公開訂婚約 另結新歡付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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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公開訂婚約 另結新歡付代價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圓圓與小豪相戀7年,兩人於大學畢業後,圓圓打算到國外繼續升學,在出國前一天,小豪邀約雙方的好友為圓圓在咖啡廳舉辦一個歡送派對,並在派對上向圓圓求婚,圓圓也答應並戴上小豪的求婚戒指。在經過2年的進修後,圓圓於今年6月中時回國,卻發現小豪已另結新歡,圓圓感到很生氣,想告小豪通姦,但小豪卻主張說當時的婚約是無效的,圓圓應該如何是好?

秀蕊律師詳解: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姻當事人之一方,無民法第976條得解除婚姻之事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參照民法第972、978、979條規定) 。又,民法第976條得解除婚姻之事由,譬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故違結婚期約者,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受徒刑之宣告,生死不明已滿1年等等。

案例中,小豪在圓圓出國前歡送派對上,向圓圓求婚,圓圓答應,並戴上小豪求婚戒指,雙方應已締結婚約。圓圓求學回國,小豪卻另結新歡,如具有前述民法第976條得解除婚姻之事由,圓圓有權解除婚約;反之,小豪無得解除婚約之事由,理應依照2年前婚約約定與圓圓辦理結婚,然立法上考量,結婚是身分行為,無法強迫履行,婚約亦然;因此,圓圓無法強迫變心的小豪一定要履行結婚的約定,但圓圓得依據前述民法第978、979條規定,向小豪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之核給標準,實務上會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雖然賠償不能彌補感情創傷,但往好處想,圓圓能在婚前認清小豪真面目,總比婚後受苦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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